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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仁表示,若看各國的監理機制,不管是新加坡、美國還是英國,對虛擬資產都不是單一部門就能監管。因為從人類貨幣史來看,貨幣從商品、金屬、信用、塑膠演變到現在的電子貨幣,「貨幣」都不脫三大功能:計價功能、儲值功能、交易功能,然而虛擬電子貨幣卻把功能分拆了,所以監管也應該分拆,證券式投資貨幣就偏證券期貨監理、支付型貨幣就應回到央行貨幣管理單位,單一單位是無法一氣呵成規管的。就像早年大陸互聯網金融時就已有管理辦法將之分開,支付歸銀監會監管,證券性質歸證監會監理。
李智仁進一步指出,目前金管會正在擬定虛擬資產專法,但首要面對課題就是誰來當主管機關?由於虛擬資產發展快速又多變,若是一有新功能就設一個新的主管機關可能趕不上時代變化。倒不如選定一個主管機關來主導、再依性質回歸到各事業主管機關,採功能性導向(functional approached)的協同監理機制較可行,就像文創法就是如此,主管機關雖是文化部,但若一事遇到經濟部、內政部權責部份就可一同會商。
李智仁舉例,宏都拉斯在2020年時宣布特定區域可用比特幣作交易,但近期宏都拉斯國家銀行與證券委員會(CNBS)為防範詐騙和洗錢風險,已明確禁止了加密貨幣進入金融體系交易,但特定區域還是保留了可用比特幣交易。「能將風險降至最低的行政組織架構監理才是最好的監理。」所以,假設金管會是主管機關,但在某個事項時就要協同央行或其他相關單位一同監理,才能固好金融安全網。
至於是否需要虛擬資產專法?李智仁認為,可將基本法先訂出來,例如訂一個「金融科技發展基本法」先有主體,再有客體(如虛擬資產)等等,主體、客體、行為都在基本法下有個藍圖規範,法的下面才再訂「指引」、「行政規則」,但我國現在是顛倒過來的。
李智仁表示,金管會從位階低的「指引」、「行政規則」開始訂有其原因,因為訂一個法的成本是很高的,就像當年為了第三方支付訂了一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俗稱第三方支付專法),但後來又不斷有新的問題出來,產生許多立法成本、時間成本,先用「指引」、「行政規則」較有彈性可以與時俱進。
但李智仁認為,針對虛擬資產還是先有一個「基本法」,但不是光是針對虛擬資產的,而是一個「金融科技發展基本法」,先把重要原則拉出,再有客體、行為來對應基本法下的原則,否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否能保護到虛擬資產交易糾紛也是一大問題。
至於美國證券監管當局今年已批准、具里程碑意義的比特幣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虛擬幣現貨ETF及相關投資商機,但台灣金管會明確表態「暫不開放」,是否讓台灣會落後其他市場?
李智仁認為,「不建議全面開放,但可以邊開放、邊檢視。」由於台灣是淺碟市場,波動大,但這是一個趨勢,金融監理要適度不要過度,他建議在風險範圍內,「有條件的開放」,可以先普查市場需求,讓開放有所本、採逐步式開放,例如一開始採數量限制、金融消費者資格限制等。
李智仁補充,許多人批評台灣在虛擬資產的開放上牛步,其實並不然。台灣是歐陸法系,定基在規則上的監理(Rules-Based),本來就與英美法系的原則性立法(Principles-based)不一樣,英美法系採負面表列,只要沒有禁止的就可以做,沒有哪一國就是比較好,台灣也沒有比較慢,發展很重要但風險管理更重要,任何開放還是要從風控角度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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