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下列報考資格之一者,得報名參加轉學招生考試,經錄取後轉入本校相當年級就讀。
-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肄業生,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報考三年級,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 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 年滿 22 歲、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 80 學分以上,持有下述學分證明者。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前項各款報考者原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其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成 績是否必須及格等事項,由本校自行規(認)定並明列於招生簡章中,供考生參考。
轉學考生依原就讀學校及轉學錄取學校規定,選擇同時就讀致無法辦理退學或休學者,得以歷年成績單代替。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依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 聯合招生委員會錄取來台就學之學生,不得報考本招生。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持有修業證明,報考學士班轉學招生考試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或專科學校,準用第一條及第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