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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金融保險委員會董事兼召集人、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副教授兼主任林盟翔表示,目前行政院指定金管會,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的虛擬資產平台主管機關並無不妥,但虛擬資產本身定性不固定,不見得都會涉及到金融用途,對照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STO)採用「科技+投資契約(Howey Test)」符合投資性與流通性的有價證定義,行政院指定的金融投資性質,是否在STO外還有其他可能的潛在金融商品?支付性質的虛擬資產屬於哪些?被金管會納入監理範圍的可能產品或業務,要有機制讓業者與消費者知悉,才能夠配合政院防詐的相關作為或政策進行。
訂定專法就能達到投資人保護嗎?林盟翔指出,並非只有專法或是納入金融法規,才是走向「消費者保護」。新興科技發展一日千里、變化萬千,動態監理制定並不容易,金管會借鑑國際監理措施,以洗錢防制為核心監理,之後將STO納入證交法,去年9月發布指導原則、引導自律組織建立,都是以「消費者權益保護」為中心。配合科技發展與不扼殺創新的理念,採取「他律」(指導原則)與「自律」組織建立「自下而上」(bottom-up)雙軌監理方式,以融合當前業者經營現狀,之後再推動以其他法規修正或專法。
市場也擔憂,訂專法恐扼殺虛擬資產平台未來發展?林盟翔表示:「科技是中性的,在監理角度上,避免扼殺創新,因此科技本身及運用對象的理規範應分開。」虛擬資產使用上衍生更多詐騙與資安疑慮,混淆了兩者未實施差別化監理的認知。
他建議主管機關多媒合產官學研之力量,例如透過Fintech Space輔導的新興科技業者,與金融機構一起合作,在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2.0之規劃下,從監理科技與法遵科技之基礎進行合作,在多樣化的嘗試試辦與實驗,才能夠將虛擬貨幣交易風險與資安疑慮找出來,並提出因應之道。
林盟翔也提醒,政府未來在監管虛擬資產平台上,可能會面臨到詐騙、資安兩大課題。首先,在詐騙上有四點要注意,一是打著銀行作為信託名義,誤導消費者以為已經是金融機構或有金融機構保證;二虛擬貨幣面交形成詐欺或強盜案例;三在來路不明的平台上進行交易,金錢相關密碼帳戶外洩,虛擬資產也沒有交易成功;四藉投資績效、高獲利,來吸引消費者購買根本沒有價值的垃圾幣。
在資安面向上也有四點,第一,未建立管制、使用與監理標準,造成技術水準不一,形成監理真空;二程式與智能合約來路不明,若技術出現漏洞或是有意形成錯誤,造成消費者資訊洩漏及權利受損;三私鑰與密碼的保存問題,之前有交易所提供保管或熱錢包服務,同樣會有被竊盜、被駭客的可能,若未有標準化指引來約束,相關責任分配不明,會轉嫁由消費者承擔;四經營業者資格、條件需求與金融機構不同,卻是經營金融業務,存在交易安全不對等的風險。
林盟翔指出,目前金管會已引領自律規範建立,及後續他律法規建立,期盼未來由技術科技業者形成的資安標準、反詐騙的相關原則,讓業者與政府、司法協力合作,提供金管會或數位部針對新興科技技術指引,進行相關法制化作業,讓業者有所依循,並透過各主管機關在各應用市場、產品、服務的相關領域中,形成不同技術規範,建立金融或其他領域使用的監理標準,最後形成法規內容,並透過專責的金融科技素養教育體系向下扎根。
報導來源:工商時報。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312701405-4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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